菜单

【20230201177007】赵某明故意杀人案——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就如实交代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

有效

发布于 2023-02-01 / 2 阅读 /

本文目录

【20230201177007】赵某明故意杀人案——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就如实交代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一般性排查 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 自首

  【基本案情】

  2005 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明结识被害人王某某 (女),后两人因感情纠纷多次发生争执。2008 年 12 月 4 日下午,赵某明在上海市闵行区王某某的住处与王某某再次发生争执,用双手紧扼王某某的颈部,并用湿纸巾捂住王某某的口、鼻,致王某某呼吸道受阻窒息死亡。嗣后,赵某明用电脑网线捆绑王的尸体,装入塑料袋内并驾驶越野客车,将尸体抛入浙江省嘉善县张泾卫塘河内。群众发现尸体后报警,公安机关确认死者系王某某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某与赵某明有恋爱关系,赵某明家有妻儿,在王某某失踪前二人曾发生争执,故传唤赵某明。赵某明到公安机关后即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并抛尸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7 月 22 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 101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2 月 9 日作出(2009)沪高刑复字第 74 号刑事裁定,核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 101 号对被告人赵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明作案后并未逃匿, 在侦查人员对其传唤后, 其完全有机会选择驾车外逃, 但却在没有受到任何外力强制的情况下, 自己到了公安机关, 体现了其到案的主动性。公安机关传唤赵某明时, 并未掌握任何赵某明杀害王某某的证据, 仅是因为赵某明与王某某的特殊关系而对其产生了怀疑, 从而决定对赵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 而且当时公安机关并未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公安拟将传唤排查的还有其他人员, 而赵某明到公安机关后即供述了其杀人抛尸的全部犯罪事实, 其从第一次供述到判决前的供述一直稳定, 公安机关根据赵某明的供述找到了其作案的客观证据, 其供述足以体现其投案的自愿性。因此, 可以认定赵某明的行为系自动投案,且成立自首。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客观证据, 仅是基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特定关系等因素,传唤行为人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 行为人到公安机关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 可以认定为自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第 232 条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 101 号刑事判决(2009 年 7 月 22 日)

   复核: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刑复字第 74 号刑事裁定(20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