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77011】黄某甲故意杀人案——逆向情节并存时如何把握量刑的一般原则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量刑原则 逆向情节并存优势 从宽从严
【基本案情】
2009 年以来, 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殁年 61 岁)两家人因土地租金、饲料款、邻里纠纷等矛盾经常吵架。黄某乙的儿子黄某丙自杀后, 黄某乙的儿媳吴某某认为是黄某甲夫妇造成的, 因此经常到黄某甲的养猪场吵闹, 两家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2010 年 4 月 18 日 16 时许, 吴某某与黄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进而打斗,双方均受伤。后黄某乙到黄某甲的养猪场找黄某甲理论并发生争执, 黄某甲持钢管多次击打黄某乙头部, 致黄某乙受伤倒地。随后, 黄某甲又冲到黄某乙家中, 持钢管击打黄某乙的孙子黄某丁(殁年 4 岁)、孙女黄某戊(时年 9 岁)、妻子李某,致三人先后受伤倒地。尔后, 黄某甲返回养猪场, 见受伤的黄某乙欲起身离开, 再次持钢管击打黄某乙头部、颈部, 致黄某乙当场死亡。黄某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 26 日死亡。经鉴定, 黄某乙、黄某丁均系因头部遭钝性物体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黄某戊所受损伤为重伤, 伤残等级为九级, 李某所受损伤系轻伤, 伤残等级为八级。黄某甲作案后即拨打 110 报警并带领公安人员到案发现场, 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黄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 黄某甲不服, 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 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黄某甲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的从严情节包括:(1)被告人黄某甲在与邻居发生矛盾时不能以合法方式正确对待和处理, 以无辜妇孺为泄愤对象, 致二死 (含一幼童)、一重伤(幼童)、一轻伤(妇女、八级伤残), 罪行及后果极为严重, 社会危害极大。(2) 黄某甲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有二次加害、入户杀人、杀害无辜妇孺等情节, 均体现了黄某甲极为坚决的杀人犯意, 以及为泄愤而滥杀无辜的极深的主观恶性。
本案的从宽情节包括:(1) 案发起因是由于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激化引发,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所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2) 被告人作案后具有自首情节, 系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经对本案两种逆向情节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从严情节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理由如下:
1. 本案的从重情节多属于罪中情节, 而从宽情节多属于罪前、罪后情节。本案的从宽情节如民间矛盾引发、自首, 均属于罪前或者罪后情节, 而从严情节如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持凶器入户行凶、二次加害、杀人意志极为坚决、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等均为罪中情节。相比之下, 从严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更大。
2. 本案的从宽情节程度及价值均有限。“因民间矛盾引发”只是酌定从轻情节, 是否从轻处罚需要综合全案考量。经查, 被告人黄某甲不仅杀死了与其有矛盾的黄某乙, 还迁怒于黄某乙亲属而滥杀无辜, 黄某甲与黄某乙之间矛盾的是非曲直暂且不论, 年仅 4 岁的被害人黄某丁、年仅 9 岁的被害人黄某戊与本案没有任何牵涉, 纯属因黄某甲泄愤而无辜遇害, 黄某甲犯罪的恶劣程度已超过民间矛盾的范畴。
3. 被告人黄某甲的自首价值有限。本案中, 现场幸存的两名被害人均认识被告人且目击了被告人作案, 犯罪嫌疑人明确, 即使被告人不报案公安人员亦可马上确定其嫌疑并展开抓捕。因此, 被告人的投案自首, 对于侦破案件的价值相对有限。另外, 被告人作案过程中有若干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节点, 如打倒黄某乙后本可不闯入黄某乙家行凶, 在黄家行凶后见黄某乙未死时, 亦可不予二次侵害, 但被告人在各节点均未停止犯罪, 反而以坚决的犯意继续行凶杀人, 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体现了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被告人自首价值有限, 可以不从轻处罚。
4. 本案从严处罚符合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的要求。
综上,本案从宽情节在程度和对量刑的影响方面较为有限, 相对而言, 从严情节性质明确、程度强烈, 在对量刑的影响力上占据了较为明显的优势。被告人黄某甲因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 持金属水管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且致二人死亡, 一人重伤, 一人轻伤,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依法应当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 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案件同时存在从宽量刑情节与从严量刑情节时,应当综合比较分析后予以判断。具体而言, 包括三个步骤: 一是考察案件各量刑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程度。二是将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分析比较, 考察是否有一方情节占据较显著的优势。对于显著优势情节, 一般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其中,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三是如果逆向情节相互间并无优势而大致相当 (主要是指只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并存的情形), 则先考虑从重情节估量出刑种与刑度, 然后考虑从轻情节, 确定最终的刑罚。需要指出的是, 从重、从轻的量刑适用顺序, 不仅在操作上应当准确, 而且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当清晰反映。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2 条
一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刑初字第 89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0 年 12 月 17 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刑终字第 174 号刑事裁定(20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