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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167001】于某等合同诈骗案――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的,属于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虚假履行,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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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5-01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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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167001】于某等合同诈骗案――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的,属于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虚假履行,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罪 网络水军 受害人
  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讯公司)的小程序产品上线。小程序开发者可依照平台规则注册百青藤广告联盟会员,上传开发的小程序,网讯公司向小程序定向投放广告,并根据广告在小程序上的实际点击量向会员支付广告分成费用。同年夏天,被告人于某等 4 人到河南省新乡市学习通过相关业务合作骗取网讯公司广告费的方法。2019 年 3 月,于某等 6 人在江苏省新沂市某大厦成立专门用于骗取网讯公司广告费的工作室。同年 6 月,于某又向汤某伟等 3 人传授骗取网讯公司广告费的方法,汤某伟等人也成立了类似工作室。同年 10 月以来,于某等 12 人作为开发者在网讯 APP 上申请注册百青藤账号,并上传无实际功能的小程序。在通过平台审核并获得平台广告代码位后,直接复制提取代码位交由吴某(另案处理)等“网络水军”进行恶意点击。同年 10 月至 11 月间,网讯公司共向于某等人支付广告分成费用 136 万余元。2020 年 5 月至 7 月间,于某等 8 人相继被抓获,汤某伟等 4 人主动投案。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作出(2020)苏 0381 刑初 903 号刑事判决:一、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被告人汤某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刑情况略);三、被告人于某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网讯公司。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于某、汤某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于某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伟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本质上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无效恶意点击,不是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从平台处收取广告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告推广平台与被告人构成合同关系,是合同诈骗犯罪的受害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4 条,第 25 条第 1 款,第 67 条第 1 款、第 3 款,第 72 条第 1 款、第 3 款,第 73 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6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
  一审: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 0381 刑初 903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