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286001】王某等开设赌场案――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提供服务
基本案情
2021 年 1 月,被告人王某、王某强因前期参赌造成经济困难,二人共谋通过开设赌博平台接收参赌人员投注的方式谋取利益。后由王某强在网上联系他人购买金铭国际网络赌博平台,二人通过发展代理、邀约等方式纠集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下注赌博。平台建立初期将殷某某发展为该平台代理,殷某某组建微信群接受参赌人员赌资后将赌资在金铭国际平台下注并从中抽取提成。赵某东初期在殷某某微信群中参与赌博,后为谋利在金铭国际平台注册账号成为该平台代理,赵某东亦通过组建微信群接受参赌人员赌资并将赌资在金铭国际平台下注的方式从中抽取提成,赵某敏长期给赌博微信群发送开奖结果获取报酬,殷某某、赵某东二人组建赌博微信群后雇佣赵某敏给其赌博微信群发送开奖结果,二人付给赵某敏报酬。
殷某某在金铭国际网络赌博平台充值下注 1114684 元,平台返还 653491.11 元,其中赵某东通过殷国强下注 3431 元,尚某通过殷某某下注 364270 元,二人共计通过殷某某下注 367701 元。赵某东在金铭国际网络赌博平台充值下注 601308 元,平台返还 542194.4 元,其中尚某通过赵某东下注 141660 元,闫某某通过赵某东下注 2509 元,吕某某通过赵某东下注 24730 元,以上三人共计通过赵某东下注 168899 元。尚某在金铭国际网络赌博平台充值下注 772539 元,平台返还 367665.8 元。以上,殷某某、赵某东、尚某三人共在金铭国际平台充值下注 2488531 元,平台返还三人共计 1563351.31 元。
赵某敏收取殷某某发图费用 13760 元,收取赵某东发图费用 5280 元。赵某敏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收取殷某某、赵某东二人以外的发图费用共计 348916.54 元,共计获利 367956.54 元。
被告人王某、王某强、殷某某、赵某东、赵某敏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东主动退赃 20000 元。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作出(2022)鲁 1603 刑初 161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王某、王某强、殷某某、赵某东、赵某敏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6 日作出(2023)鲁 16 刑终 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 王某、王某强、殷某某、赵某东为谋取不当利益,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赵某敏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谋取非法利益,其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2. 本案各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持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应当适用新修订的刑法;3. 赵某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强、殷某某、赵某东、赵某敏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
1.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2.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3 条第 2 款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 1603 刑初 161 号(2022 年 11 月 22 日)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 16 刑终 9 号(202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