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286003】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百家乐”网络赌博犯罪中可以使用洗码量认定赌资数额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 赌资数额 洗码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邵某、葛某经商议在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某室邵某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百家乐”赌博盘口。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葛某提供“百家乐”赌博网址、账号、密码及“配钞”,并安排被告人丁某使用该账号为“百家乐”参赌人员进行投注、结算赌资等,葛某根据账号洗码量的一定比例抽头渔利分配给邵某,邵某向丁某每星期支付人民币 3500 元,其间,葛某指使被告人戴某某收取“百家乐”盘口盈利钱款并向被告人丁某提供“配钞”。1 月 23 日 21 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邵某、丁某及参赌人员,查获电脑主机及赌资。后葛某、戴某某被民警抓获。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查,2019 年 1 月 16 日至案发,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为 261 万余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19)沪 0110 刑初 759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葛某以犯罪金额尚未达到情节严重,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12 月 12 日作出(2019)沪 02 刑终 135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邵某、葛某、戴某某、丁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邵某、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某、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邵某、葛某、戴某某、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认定邵某、葛某、戴某某、丁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百家乐”赌场平台中,洗码量是赌博平台与下级代理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性数据,可以客观地反映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操纵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真实交易量,同时根据行规,账号使用人亦根据洗码量与平台结算。故对于此类案件,应以涉案赌博账号中的洗码量而非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及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3 条第 2 款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10 刑初 759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8 月 29 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 02 刑终 1358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