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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168001】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投入资金发生损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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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3-01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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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168001】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投入资金发生损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网络传销 虚拟货币 资金损失
  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 APP,通过吸收会员从事虚拟货币承兑业务,会员从下至上分社工、主管、经理等级别,上级管理人员“易某”等人经常给会员进行网络授课。平台规定老会员推荐新会员注册账户后,新会员缴纳 100 元激活账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线,根据发展下线数量和投资金额,平台以虚拟币形式进行返利。2021 年 1 月至 5 月,被告人罗某某经人介绍注册会员,其为晋升级别获得更多利益,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超过 30 人,层级在 3 级以上,团队人员合计投资 80 余万元,损失至少 30 余万元,罗某某本人损失 10 余万元。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21)赣 0924 刑初 342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作出(2022)赣 09 刑终 4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承兑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将 30 人以上的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 3 级以上的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罗某某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也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无实际获利,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意见,经查,罗某某了解传销模式,为获得高额奖励,积极发展新会员,具有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罗某某通过发展新会员,获得虚拟币奖励,并在发展一定新会员数量后获得会员等级晋升,从管理团队中获取额外奖励,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是罗某某获得返利的依据;结合罗某某发展团队人员的数量和层级,对其应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惩处,因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罗某某本人投入资金未能收回,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参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在 30 人以上且层级在 3 级以上,其行为完全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相关规定,对其应当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本人投入资金发生损失的,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4 条之一
  一审: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21)赣 0924 刑初 342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29 日)
  二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 09 刑终 41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