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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222003】陈某平诈骗案――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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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3-01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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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222003】陈某平诈骗案――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的数额认定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以借为名 归还能力 诈骗数额
  基本案情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5 月,被告人陈某平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等地,以给被害人谭某栋、杨某蓉介绍绿化工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为由骗得二人信任,分别骗取谭某栋、杨某蓉人民币 8.67 万元、5.28 万元。2018 年 5 月 10 日,陈某平被侦查机关查获归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作出(2019)京 0101 刑初 39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涉案赃款人民币十三万九千五百元,继续向陈某平追缴后发还二被害人。宣判后,陈某平以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中包括其向谭某栋、杨某蓉的借款等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作出(2019)京 02 刑终 21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害人谭某栋、杨某蓉因陈某平虚构事实、谎称能够帮助二人承揽项目而分多笔给付陈某平共计 13.95 万元。关于部分钱款给付的具体名目,供证之间存在差异,但考虑到陈某平收款前不具有归还能力,收款后无归还行为,即便部分钱款采用了借款形式给付,也不影响其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应款项一并计入诈骗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1 刑初 39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 月 17 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2 刑终 214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