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20240501222005】李某等诈骗案――盗窃他人医保卡、身份证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行为定性

有效

发布于 2024-05-01 / 2 阅读 /

本文目录

 

【20240501222005】李某等诈骗案――盗窃他人医保卡、身份证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盗窃 医保卡 报销
  基本案情
  2015 年 5 月至 12 月,被告人杨某将其丈夫邓某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偷偷拿出给被告人李某,用于李某冒充邓某住院治疗使用医保卡报销医疗费用,被告人李某骗取江西省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支出医疗费用人民币 74049.2 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2 日,被告人李某在爱尔眼科医院医疗总费用 15765.33 元,骗取统筹支付 10162.97 元;2015 年 8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第九医院医疗费用 44363.27 元,骗取统筹支付 35069.13 元;2015 年 11 月 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第九医院医疗费用 35975.96 元,骗取统筹支付 24767.9 元以及大病支付 4049.2 元。2017 年 1 月 10 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青云谱区南莲路 388 号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2017 年 1 月 10 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东湖区胜利路招商银行处五合物业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杨某。2017 年 1 月 16 日,被告人李某将赃款人民币 74049.2 元归还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并取得了谅解。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5 日作出(2017)赣 0102 刑初 344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使用医保卡报销治疗费用的手段,骗取医保费人民币 7 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杨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医保卡往往由银行机构代理发行,除具有传统医保功能外,还具有银行卡存取现金、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两种功能被分设于相互独立的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之中,所以既是医保功能卡又是信用卡。若行为人盗窃他人医保卡、身份证后,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隐瞒真相诈骗医疗机构,使之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同意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符合刑法有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 0102 刑初 344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