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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356005】黄某荣贩卖毒品案――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加价进行贩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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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6-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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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356005】黄某荣贩卖毒品案――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加价进行贩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代购毒品 赚取差价 销售毒品 加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荣身患尿毒症,于 2018 年在医院看病期间,从他人处得知帮别人带毒品可以赚取差价,产生贩卖毒品赚取差价的想法。同年 7 月初,吕某电话联系黄某荣,向黄某荣购买价值 200 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7 月 7 日,吕某再次电话联系黄某荣向其购买价值 200 元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黄某荣接到吕某的电话后,先后两次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转卖给吕某,且每次均赚取了 40 元的差价。黄某荣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8 日作出(2021)赣 0681 刑初 181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荣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荣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代购毒品行为,可能涉及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等罪名。如果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代购者主观上为了获取好处,客观上为托购者代购毒品,并从中加价牟利,无论加价数额多少,均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在代购毒品并加价从中牟利的案件中,被告人不仅帮助托购者购买毒品,还帮助毒贩销售毒品,加剧了毒品向社会的扩散与流转,促成了吸毒者与贩毒者的成功交易,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罚可罚性,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第 2 款、第 347 条第 1 款、第 4 款、第 7 款
  一审: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1)赣 0681 刑初 181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