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01254003】李某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劫持域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龙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2014 年 10 月 20 日,李某龙冒充某知名网站工作人员,采取伪造该网站公司营业执照等方式,骗取该网站注册服务提供商信任,获取网站域名解析服务管理权限。10 月 21 日,李某龙通过其在域名解析服务网站平台注册的账号,利用该平台相关功能自动生成了该知名网站二级子域名部分 DNS(域名系统)解析列表,修改该网站子域名的 IP 指向,使其连接至自己租用境外虚拟服务器建立的赌博网站广告发布页面。当日 19 时许,李某龙对该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修改生效,致使该网站不能正常运行。23 时许,该知名网站经技术排查恢复了网站正常运行。11 月 25 日,李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案发时,李某龙未及获利。
经鉴定,该知名网站共有 559 万有效用户,其中邮箱系统有 36 万有效用户。按日均电脑客户端访问量计算,10 月 7 日至 10 月 20 日邮箱系统日均访问量达 12.3 万。被告人李某龙的行为造成该知名网站 10 月 21 日 19 时至 23 时长达四小时左右无法正常发挥其服务功能,案发当日仅邮件系统电脑客户端访问量就从 12.3 万减少至 4.43 万。
2015 年 11 月 4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刑初字第 245 号刑事判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龙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龙提出上诉。2016 年 3 月 21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 234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龙使用恶意代码修改目标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目标网站域名被恶意解析到其他 IP 地址,无法正常发挥网站服务功能,这种行为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干扰,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 号)第四条的规定,造成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据此,法院认定李某龙的行为符合“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判处李某龙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要旨
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4 条、第 285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 号)第 4 条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刑初字第 245 号刑事判决(2015 年 11 月 4 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 2349 号刑事裁定(2016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