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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368002】雷某霖、聂某培组织卖淫案――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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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5-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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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368002】雷某霖、聂某培组织卖淫案――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 介绍卖淫 网络
  基本案情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间,被告人雷某霖与不特定的为招嫖人员提供介绍、推荐服务的“客服”人员合伙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卖淫活动。
  雷某霖利用微信、名为“三个帮”的聊天软件等在聊天软件平台上招募并管理卖淫女,对卖淫女规定纪律、确定淫资金额、收取分成等。“客服”为招嫖人员提供介绍、推荐卖淫女的服务。其间,雷某霖为其管理的六名卖淫女制作宣传图片,并根据“客服”在该名为“三个帮”的软件中发布的嫖娼人员需求,向其推送卖淫女宣传图片。卖淫成单后,雷某霖通过微信向卖淫女发送卖淫时间、地点、淫资金额等信息以确保完成卖淫及收费。至案发,雷某霖大量安排卖淫女前往招嫖人员指定的上海市闵行区、杨浦区等地进行卖淫活动,并规定卖淫女将扣除淫资后的钱款转账至其提供的账户内,其每次从中抽取人民币 300 元(币种下同)至 500 元不等的好处费后再将余款转账给“客服”。
  2023 年 3 月,被告人聂某培经被告人雷某霖介绍入职,协助雷某霖管理涉案“三个帮”和微信账号,并每单收取 60 元好处费。经鉴定,2022 年 9 月起至案发,雷某霖先后安排卖淫女六人卖淫百余次,又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卖淫女转账的好处费 12 万余元。聂某培自述从雷某霖处分得好处费 2500 余元。2023 年 4 月 20 日,雷某霖、聂某培在湖南省长沙市的暂住地被抓获归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23)沪 0106 刑初 1323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雷某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聂某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雷某霖、聂某培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 号)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鉴此,“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通过纠集、控制三人以上卖淫的人员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诱骗他人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雷某霖、聂某培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具体而言:
  其一,从卖淫女的来源来看具有人员集合性。无论是网络广告搭识还是经人介绍的形式,均是建立在被告人雷某霖有寻找卖淫女的需求和行为的基础之上,雷某霖本人当庭亦认可,他人正是因为知晓其从事卖淫“盯单”的行为,才为其介绍卖淫女,上述两种行为均应当认定是其招募、纠集卖淫女的方式。
  其二,从被告人雷某霖与卖淫女的“合作”模式来看具有纪律约束性。行为人对各卖淫女虽未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也未实施人身控制、淫资管控等方式,但通过招募、纠集等手段,将原本独立的卖淫个体通过协议的策划、纠集等手段联系在一起,并通过网络管理卖淫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约束力。具体到本案,雷某霖为各卖淫女起代号、制作宣传图片、推荐住处、规定纪律、要求请假告知及处理投诉等,还与卖淫女商定卖淫的项目内容、价钱,将原本独立的卖淫个体通过其本人的策划、纠集等手段联系在一起,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约束力。
  其三,从被告人雷某霖对卖淫“流程”的掌控来看具有组织管理性。在达成卖淫合意后,其先通过微信告知卖淫女交易的时间、地点及需要收取的资金额等信息,同时还对卖淫活动的时长进行监管,并要求卖淫女在收款后将相应部分转入由其提供的账号,其在整个卖淫活动中并非仅居间介绍,而是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主导作用。
  综上,被告人雷某霖通过网络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多人进行卖淫,虽在控制上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但本质上仍是一种以利益为诱导和牵制的有组织、有管理、有约束的组织卖淫行为。被告人聂某培与雷某霖共同从事上述行为,亦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雷某霖、聂某培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雷某霖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聂某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雷某霖、聂某培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雷某霖虽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所辩解,但对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交代,依法对二名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卖淫女虽未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未实施人身控制、淫资管控等行为,但通过网络招募,将原本分散的卖淫女纠集在一起,并通过网络管理卖淫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约束力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58 条第 1 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 号)第 1 条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06 刑初 1323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