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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1222001】黄某华诈骗案 —— 请托型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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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3-09 / 3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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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1222001】黄某华诈骗案 —— 请托型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置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请托型 违法所得 返还被害人 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11 年,被害人刘某清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黄某华,黄某华谎称其是某领导秘书,能帮助刘某清做大、做强企业。后二人来往密切,黄某华多次提出需要送古董床给领导亲属,以便黄某华提升重要职务并将刘某清培养成“红顶商人”。刘某清遂向黄某华指定的账户转账人民币 5800 万元(币种下同)。黄某华将款项用于购置房产、理财及个人消费。2012 年后,刘某清发现被骗,联系黄某华还钱无果后报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作出(2021)粤 03 刑初 317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将查扣在案的被告人黄某华诈骗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华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作出(2024)粤刑终 97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本案被告人黄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编造需要资金购买贵重礼物送给领导亲属,为被害人刘某清的企业经营提供帮助的事由,骗取对方的财物并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涉及的一个争议问题为:追缴被告人诈骗所得案涉财物后,应当上缴国库还是返还给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所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盗窃、诈骗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贪污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该条规定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中的“合法”,系指被害人对财产的获取与使用均合法的情形。在请托型诈骗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被害人向诈骗犯罪分子支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实施犯罪的,则该财物不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向被害人返还,而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以体现法律对被害人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否则无异于纵容被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削弱法律对行贿犯罪行为的规制效果和惩处力度。

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清向被告人黄某华支付 5800 万元的目的,是用于黄某华向所谓的“领导亲属”行贿,以便黄某华提升重要职务并将刘某清培养成“红顶商人”。刘某清希望获得的对自己企业发展的“支持与关照”,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其支付 5800 万元是意图用于行贿,故该款项不应作为刘某清的合法财产向其返还,而应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裁判要旨

对于请托型诈骗犯罪,如果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被害人向诈骗犯罪分子支付财物的目的系意图用于犯罪的,则该财物不应当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向被害人返还,而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4 条、第 266 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刑初 317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7 月 23 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刑终 974 号刑事裁定(2024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