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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1404001】白某辉受贿案——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及重大立功从宽处罚标准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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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3-09 / 3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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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1404001】白某辉受贿案——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及重大立功从宽处罚标准的把握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死刑适用 罪行极其严重 重大立功表现

基本案情

2014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白某辉利用担任华某 (香港)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三部负责人、总经理,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中国华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项目收购和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1.08 亿余元。

被告人白某辉到案后,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作出 (2019) 津 02 刑初 43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白某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白某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白某辉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作出 (2024) 津刑终 3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作出 (2025) 最高法刑核 37590821 号刑事裁定,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 津刑终 39 号刑事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11.08 亿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被告人白某辉的罪行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是否应当对其适用死刑;二是白某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否对其从宽处罚。

其一,被告人白某辉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对其依法适用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该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 第四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此,对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必须同时具备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辉非法收受的财物共计折合 11.08 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白某辉为促成其任职公司收购行贿人的某海外项目,不仅与行贿人共同策划收购方式、手段,还积极帮助行贿人规避监管,且单笔受贿数额就高达 11.03 亿余元,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白某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积极推动使用国有资产高价收购某海外项目,使巨额国有资产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中,严重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白某辉受贿 11.08 亿余元,案发后仅有 6.3 亿余元追缴到案,尚有巨额财物未追缴到案。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白某辉的全部受贿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白某辉主观恶性深,且其在一审宣判后推翻原有供述,否认绝大部分罪行。综合全案情节,白某辉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对其依法判处死刑。

其二,不应当对被告人白某辉从宽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 号) 第八条规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立功属于“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处罚的情节,即使是重大立功,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如被告人的立功表现与其自身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关联的,在适用立功从宽时也应当从严把握。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辉到案后,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且该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应当认定白某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白某辉的立功表现与通常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其检举的犯罪线索与其本人受贿犯罪直接关联,被检举人系与其为同一行贿人的同一项目谋取利益;同时,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庭审翻供等因素,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主观恶性极深,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裁判要旨

1. 对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的受贿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2. 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和主观恶性等因素;被告人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的,依法可以不从宽处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与其自身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关联的,在适用立功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8 条、第 68 条、第 383 条第 1 款、第 385 条第 1 款、第 386 条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 津 02 刑初 43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5 月 22 日)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 津刑终 39 号刑事裁定(2025 年 2 月 18 日)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2025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