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1179002】张某故意伤害案——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死亡的程序适用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诉讼 继承人参加诉讼
基本案情
2023 年 4 月 26 日 16 时许,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芳发生口角并厮打,张某将李某芳打伤。后张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李某芳小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弥漫性腹膜炎,构成重伤二级;小肠破裂行肠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作出 (2023) 黑 0781 刑初 8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33861.86 元(币种下同,被告人张某已支付 32000 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芳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死亡。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4 日裁定中止诉讼,通知张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张某妻子王某敏书面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张某女儿张某佳主张张某无遗产,但愿意以个人财产支付原判认定张某承担但未实际履行的 1861.86 元。因二审期间诉讼主体发生变化,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予以变更,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作出 (2024) 黑 07 刑终 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张某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芳各项损失共计 33861.86 元中张某尚未支付的 1861.86 元(原审被告人张某已支付 32000 元)。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死亡的,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法释〔2015〕5 号,2022 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第三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据此,上诉的案件中,如果出现当事人死亡情形,人民法院要按照一般规定,先中止案件的审理,然后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本案中,二审期间张某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张某的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张某妻子王某敏书面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及张某女儿张某佳参加诉讼系二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张某佳主张张某无遗产,但其愿意以个人财产支付原判认定张某承担但未实际履行的 1861.86 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民事赔偿部分处置恰当,因二审期间诉讼主体发生变化,故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予以变更。
裁判要旨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不参加诉讼的,不列为当事人。因当事人死亡导致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予以变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1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法释〔2015〕5 号,2022 年修正) 第 55 条、第 320 条第 1 款
一审: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2023) 黑 0781 刑初 8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 年 12 月 29 日)
二审: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黑 07 刑终 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