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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179004】赖某金故意伤害案——即使刑事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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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3-10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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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179004】赖某金故意伤害案——即使刑事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缓刑考验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 刑事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23 年 6 月 10 日晚,被告人赖某金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陈某 (系赖某金之妻) 发生纠纷。赖某金在某小区一楼楼梯处用啤酒瓶殴打陈某面部及左侧肢体,致陈某轻伤一级。6 月 12 日,赖某金被抓获;7 月 12 日,陈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赖某金。赖某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羁押一月有余,后被取保候审。

2023 年 8 月 8 日,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甲、赖某乙实施殴打、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甲、赖某乙进行骚扰、跟踪。

2023 年 9 月 26 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3) 粤 0604 刑初 993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赖某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赖某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被害人陈某同意进入其生活、工作区域,接触陈某及其近亲属。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否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适用刑事禁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刑事禁止令分别适用于民事、刑事审判程序,二者在适用范围、期限、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的是家庭暴力行为,而刑事禁止令针对的事项更为广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而刑事禁止令的期限为缓刑考验期;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发挥保护功能,而刑事禁止令除了具有对被害人的保护功能外,还承担着在缓刑期间惩戒犯罪人、促推其接受教育改造,并防止因判刑而导致矛盾激化等功能。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刑事禁止令,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为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功能作用,更好保护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本案中,尽管被害人陈某已在民事程序中依法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保护令的主要内容为:“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甲、赖某乙实施殴打、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甲、赖某乙进行骚扰、跟踪”。考虑到被告人赖某金与被害人陈某工作、生活区域相近,为避免二人因相遇而产生新的矛盾,也为了督促赖某金更好地悔过自新,人民法院在刑事程序中依法作出禁止赖某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陈某生活、工作区域的刑事禁止令。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刑事禁止令在适用范围、期限、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为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功能作用,更好保护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2 条、第 234 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3) 粤 0604 刑初 993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