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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179005】岳某坤故意伤害案——家庭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能否因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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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3-10 / 4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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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179005】岳某坤故意伤害案——家庭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能否因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审查判断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夫妻关系 家庭暴力 手段残忍 量刑考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岳某坤与被害人刘某侠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岳某坤经常酒后殴打刘某侠,曾因家暴被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2 年 3 月 1 日晚至 3 月 2 日凌晨, 岳某坤因主观无端怀疑刘某侠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家中殴打刘某侠。3 月 2 日晚, 岳某坤饮酒后锁闭家门,使用木椅等对刘某侠持续殴打至 3 月 3 日凌晨 3 时之后, 造成刘某侠全身多部位损伤,广泛皮下出血,19 根肋骨骨折。岳某坤对重伤倒地的刘某侠置之不理,直至 3 月 3 日上午才将失去意识的刘某侠架到床上。当晚 20 时许,岳某坤让家人联系亲友对刘某侠救助,急救人员到场后,经检查确认刘某侠已死亡。经鉴定, 刘某侠系被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直至一审、二审庭审时,被告人岳某坤对其行为毫无悔过之意,拒不认罪悔罪。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子女出具的谅解书。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作出(2022)皖 12 刑初 4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岳某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岳某坤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2)皖刑终 20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核准对被告人岳某坤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能否因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而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 号)第十八条规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申言之,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不能为了惩处家庭暴力犯罪而一律从严,也不能以这类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而一律从宽,应当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过错责任、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施暴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应当综合全案审慎把握;特别是出具谅解书的近亲属同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近亲属时,应当更加审慎。对于施暴者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无认罪悔罪表现的,不能仅凭同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谅解而从轻处罚,该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以达到从严惩处、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岳某坤与被害人刘某侠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岳某坤长期对刘某侠实施家暴,且曾因家暴行为被公安机关告诫。案发时,岳某坤仅因主观无端猜忌,便连续两晚对刘某侠实施长时间殴打,造成其多发肋骨骨折、颅脑重创,在刘某侠濒死阶段,拖延十余小时才寻求救助,漠视其生命安全。岳某坤归案后拒不认罪,且无任何认罪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适用死刑的法定要件。虽然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子女出具的谅解书,但是谅解人兼具被害人与被告人近亲属双重身份,考虑到岳某坤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即使获得近亲属的谅解,亦不足以据此对岳某坤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岳某坤故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其长期实施家暴、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且拒不认罪悔罪,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裁判要旨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不能为了惩处家庭暴力犯罪而一律从严,也不能以这类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而一律从宽,应当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过错责任、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施暴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应当综合全案审慎把握;特别是出具谅解书的近亲属同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近亲属时,应当更加审慎。对于施暴者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无认罪悔罪表现的,不能仅凭同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谅解而从轻处罚,该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以达到从严惩处、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目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

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 12 刑初 46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8 月 22 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刑终 201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2 月 30 日)

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2023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