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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222002】朱某仲诈骗案——长期稳定为诈骗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赃款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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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3-10 / 3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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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222002】朱某仲诈骗案——长期稳定为诈骗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赃款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开设“水房” 接收、转移资金 稳定配合关系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22 年至 2024 年,被告人朱某仲等人通过网络在迪拜设立了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赃款的窝点(俗称“水房”)。“水房”的具体运作模式为:参与“水房”的朱某仲等人与境外诈骗人员处于同一即时通讯软件联系群,诈骗人员需要银行卡接收被害人转账时,则根据转账金额、被害人的国内地点等信息在群内发出需求;朱某仲等人随即对接国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帮助的团伙(俗称“跑分车队”),索要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并发布至群内;待被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后,诈骗人员将转账成功的截图发送至群内;朱某仲等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记账;结算时,“跑分车队”在转移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佣金,随后通过虚拟货币将剩余资金转移至“水房”指定的虚拟货币钱包;“水房”抽取一定比例后,将剩余资金转移至诈骗团伙控制的虚拟货币钱包。通过上述模式,朱某仲等人设立的“水房”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 150 万余元。(其他诈骗犯罪事实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作出(2024)苏 0981 刑初 210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朱某仲等人为境外诈骗团伙接收、转移资金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抑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 号)第四部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中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关于司法实践“两卡”案件中帮信罪、掩隐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据此,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门设立“水房”等长期稳定为诈骗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资金的,说明其与诈骗犯罪团伙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仲等人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联系群内的相关信息,能够判断上游犯罪团伙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仍然开设“水房”为其提供专属资金转移通道,长期且深度参与诈骗链条,与犯罪团伙形成了稳定配合关系,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本案裁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 号)已肯定、吸收上述实践做法。该意见第八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通过设立“水房”窝点等方式帮助诈骗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赃款,与其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应依法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 号)第 8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 号)第 4 条

一审: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4)苏 0981 刑初 210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