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401214001】来某虐待、王某诉雷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案——在审理虐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注重刑民协同,可以组成综合合议庭,一并妥善处理因此引发的抚养关系变更、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
关键词 刑事 虐待罪 侵害未成年人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刑民协同 变更抚养关系 民事赔偿 综合合议庭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花 (案发时 9 周岁),系雷某与王某婚生女。2022 年 10 月 25 日,雷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小花由父亲雷某抚养。2023 年 3 月 16 日,雷某与被告人来某登记结婚,小花随雷某、来某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来某多次以小花吃饭速度慢、作业出错、尿床等为由,对其实施使用扫帚、拖把、竹条等工具暴力殴打,不让上床睡觉体罚等虐待行为。在小花因伤下肢出现溃烂感染后,来某还拒绝带其就医治疗。案发后,经检查,小花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淤青,双下肢大腿、小腿及臀部有大面积挫伤伴淤青。经鉴定,小花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24 年 4 月 19 日,被告人来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5 年 5 月 9 日,公诉机关以来某犯虐待罪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进一步了解到案发后小花已暂时由其生母王某接去抚养,来某尚未对小花的损失进行赔偿,且小花之父雷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正在服刑,无法履行抚养职责,小花生母王某有能力且有意愿抚养小花等基本情况,遂向王某释明其有权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同时向小花释明其有权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后王某、小花分别提起相关民事诉讼。
受理案件后,法院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审判“三审合一”优势,由刑事、民事法官共同组成综合合议庭,协同审理上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2025 年 5 月 23 日,合议庭先对小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来某赔偿小花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 15000 元,当天支付 12500 元 (已履行),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前支付 2500 元。后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来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向小花真诚道歉,取得小花与王某的谅解。因小花的父亲雷某在外地监狱服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到监狱对变更抚养关系一案进行了审理。
2025 年 5 月 23 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 (2025) 豫 1282 民初 2890 号民事调解书;2025 年 5 月 30 日作出 (2025) 豫 1282 刑初 118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来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25 年 6 月 5 日作出 (2025) 豫 1282 民初 2892 号民事判决:一、小花变更由王某抚养,二、雷某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每月负担小花抚养费 6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宣判后,刑事案件无抗诉、上诉;民事案件无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来某构成虐待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涉及的重点问题为: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或者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实施虐待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未及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通过刑民程序协同,实质、高效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的抚养问题和相关的民事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在审理虐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经审查确认存在应当依法变更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的情形的,应当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及时向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一方释明其有权提起抚养关系变更诉讼,同时可以向未成年被害人释明其有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由于相关民事纠纷均系刑事犯罪所引发,为统筹案件处理、全面及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由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组成综合合议庭,负责相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
本案中,案发时被害人小花年仅 9 岁,生父雷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正在服刑,无法履行抚养职责;继母来某对其长期实施虐待,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小花目前暂由生母王某照料,王某表示自己有能力且有意愿抚养小花。故人民法院向王某释明有权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另外,小花因虐待行为受到心理创伤,情绪低落,不愿与人亲近,明确要求来某作出赔偿,故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释明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赔偿。考虑本案的刑事追责、抚养关系变更和民事赔偿问题基于同一虐待事实,处理结果相互影响,人民法院经研判后决定由刑事法官会同民事法官组成综合合议庭,一并处理刑事、民事案件。2025 年 5 月 23 日,合议庭先对小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来某当庭赔偿小花 12500 元。后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来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向小花真诚道歉,取得小花与王某的谅解,故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对前述赔偿、认罪等情节予以适当考虑。庭审结束后,法院征询小花意愿后,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小花进行了心理疏导。因小花的父亲雷某在外地监狱服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到监狱对变更抚养关系一案进行了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判决。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虐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经审查确认存在应当依法变更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及时向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一方释明其有权提起抚养关系变更诉讼。同时,对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的伤害,可以向被害人释明其有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统筹案件处理、全面及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由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组成综合合议庭,负责相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0 条第 1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法释〔2020〕22 号) 第 5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