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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501177001】赵甲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做好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切实解决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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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6-09 / 7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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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501177001】赵甲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做好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切实解决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

关键词 刑事 国家司法救助 社会救助 生活困难 综合帮扶救助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0 年,赵甲(化名,时年 20 岁)、赵乙(化名,时年 12 岁)、赵丙(化名,时年 11 岁)系三兄妹,其父母被李某杀害。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并判令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甲、赵乙、赵丙经济损失。执行过程中,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认李某无财产,故附带民事判决未能执行。2022 年 3 月 2 日,赵甲、赵乙、赵丙依法向河南省某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河南省某法院在司法救助程序中,经实地走访调查和电话沟通,了解到赵甲、赵乙兄弟二人同在河南当地县城租房生活,赵乙还在上学,二人靠赵甲在餐馆打工收入维生;赵丙跟随姨妈钱某(化名)在外省上学,钱某自己亦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负担较重。2022 年 5 月 25 日,河南省某法院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因赵甲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非依靠父母(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对其不予司法救助;赵乙、赵丙系未成年人,处于上学期间,面临生活、求学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对赵乙、赵丙给予司法救助金。

与此同时,河南省某法院协同当地民政、妇联、教育等职能部门,与三兄妹的有关亲属共同研究制定了综合救助帮扶方案。根据帮扶方案,民政部门为赵乙、赵丙办理了孤儿补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联系镇社工站,为赵乙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教育、公安(户籍)部门协助赵乙、赵丙办理入学及减免学费事宜;妇联将赵乙、赵丙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常态化开展走访关爱服务;村委会帮助完成各项申请手续并监督救助金使用情况。考虑到赵甲自身生活及照顾弟弟赵乙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相关部门还及时为赵甲办理了低保。

案件审结至今,河南省某法院坚持对三兄妹的生活、学习情况进行定期回访。在微信回访中,该院还收到他们发来的生活照片和学习奖状。目前,赵甲在北京餐饮业工作;赵乙在职业技术学校学习;赵丙就读高中,法院还协调为其办理了监护人变更公证和户籍迁移手续,方便其按规定在就学地参加高考。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未成年人获得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如何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 号) 第五条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救助申请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时,要注意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实践中,对于救助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其获得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延伸司法救助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从教育保障、生活补贴、心理关爱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帮扶救助,实现“当下救”与“长久助”的统一。

本案中,考虑赵乙、赵丙均系未成年人,单纯给予其经济救助,不足以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帮助其健康成长,法院在做出司法救助决定后,积极协调当地民政、妇联、教育等职能部门,与救助申请人的亲属共同研究制定综合帮扶方案,通过多元化救助与帮扶,切实解决司法救助申请人生活和学习中的实际困难,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裁判要旨

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中,发现救助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其在获得司法救助后仍在生活、学习等方面面临实际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从教育保障、生活补贴、心理关爱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帮扶救助,实现“当下救”与“长久助”的统一,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 号) 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第 21 条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河南省某法院司法救助决定(202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