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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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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8-08-1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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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1998〕军检字第 17 号
1998 年 8 月 12 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总直属队第二、武警部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保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精神,结合军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所列案件管辖分工范围通知如下:

  一、保卫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战时违抗命令案(第 421 条);
   2、隐瞒、谎报军情案(第 422 条);
   3、拒传、假传军令案(第 422 条);
   4、投降案(第 423 条);
   5、战时临阵脱逃案(第 424 条);
   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第 426 条);
   7、军人判逃案(第 430 条);
   8、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第 431 条第 1 款);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第 431 条第 2 款);
   10、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第 432 条);
   11、战时造谣惑众案(第 433 条);
   12、战时自伤案(第 434 条);
   13、逃离部队案(第 435 条);
   14、武器装备肇事案(第 436 条);
   15、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第 438 条);
   16、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第 439 条);
   17、遗弃武器装备案(第 440 条);
   18、遗失武器装备案(第 441 条);
   1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第 446 条);
   20、私放俘虏案(第 447 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第 425 条);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第 427 条);
   3、违令作战消极案(第 428 条);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第 429 条);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第 432 条);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第 437 条);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第 442 条);
   8、虐待部属案(第 443 条);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第 445 条);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病军人案(第 444 条);
   2、虐待俘虏案(第 448 条)。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起施行,原《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