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1983 年 10 月 31 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本院 1979 年 9 月 29 日〔79〕法办字第 65 号《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第二项规定,今后对原各大行政区直属各部门人民法庭审判的案件。凡未经原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区分院二审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由被告人的原单位(原单位撤销的,由现在单位或上一级单位)审查,提出意见,送案件发生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再报送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