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监外执行期满后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监外执行期满后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1974 年 6 月 3 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发(1974)9 号请示已收阅。你们提出的对 1972 年以前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满后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公安部 1972 年 11 月 2 日公发(1972)46 号《关于对罪犯不许滥用“监外执行”问题的通知》提出的“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导基层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群众,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工作,切实落实监改措施,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的意见,此问题应由公安机关考虑一个适当的办法加以解决。请你院与省公安局联系,商酌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