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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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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64-05-03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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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64〕法研字第 38 号
1964 年 5 月 3 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办研〔63〕字第 121 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