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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犯罪不宜适用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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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7-04-0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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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犯罪不宜适用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犯罪不宜适用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批复
1957 年 4 月 2 日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 1956 年 11 月 27 日京铁法〔56〕办字第 488 号请示收悉。对于反革命犯罪判处徒刑是否可以宣告缓刑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国家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反革命罪按其性质,以不适用缓刑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