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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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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4-09 / 2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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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026 年 4 月 8 日

目 录

案例一: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清舱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案例二: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三: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一 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清舱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9 时 25 分,被告人王某深因晚到机场,无法正常办理青岛至武汉 8L9870 航班值机手续。王某深为泄私愤,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二楼国内出发大厅值机 B 岛 15、16 值机柜台前,先后两次以打电话报警称该航班上有炸弹、让航班无法正常起飞为由,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在场机场工作人员对王某深进行劝阻,并作出如再发表不当言论将报警的警示。王某深不听劝阻,掏出手机,佯装拨打 110 电话报警,谎称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有炸弹。在场机场工作人员随即依照规定按程序上报机场并通报该航班所在机组。青岛流亭国际机场随即启动应急预案,该航班采取客、货清舱应急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的 5 架航班起飞延误 9 至 86 分钟。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二、诉讼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深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深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深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 号)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准确认定该案例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

案例二 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酌情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 2023 年 9 月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 2024 年 9 月 21 日。2023 年 11 月 7 日至 8 日期间,江某使用其电话号码,先后五次拨打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和上海市公安局 110 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其中四次导致机场采取二次安检措施,一次导致民航某地空管分局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

二、诉讼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江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江某多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多个航班正常运行,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江某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且属于多次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以体现打击重点,确保刑罚效果。

案例三 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8 月 18 日,被告人陈某波的妻女计划搭乘 CZ2857 航班从重庆前往宁波,因超过该航班值机时间而未能登机。陈某波同日 6 时 43 分许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立交附近使用手机拨打 110 电话报警,要求公安民警为其妻女办理机票改签未果。陈某波心生不满,在报警电话中编造 CZ2857 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该信息被公安机关通报给宁波栎社机场,宁波栎社机场为排除隐患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等力量进行处置,致使宁波栎社机场秩序混乱,后续 8 个航班延误,宁波栎社机场和航空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陈某波同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诉讼经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陈某波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波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形多种多样,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也各不相同。司法机关要及时收集、固定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紧扣客观性证据确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综合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注重区别对待、宽严有度,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附:答记者问

2026 年 4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长唐芙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

问题一:民航飞行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十分重大。刚才的发布中提到,对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请详细介绍一下《解释》是如何具体体现这一总体原则的?

答: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万米高空容不得半点差池,依法从严惩处是法治护航飞行安全的必然要求。行为人在民航飞机上实施危害飞行安全行为,一旦发生实害后果,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必须将防范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功能,防患于未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严”的一手不动摇。《解释》通篇贯彻了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一是降低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并增加了加重处罚具体规定。与“两高一部”2024 年 1 月 16 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比,针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解释》第四条将原来的入罪条件之一“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修改为“致使航班复飞、清仓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并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入罪条件“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叠加“严重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评估后果后,升格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情形;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另一个入罪条件“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修改为导致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原则。二是增加列举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危及飞行安全”的具体情形。如《解释》第二条明确了构成“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导致航空器上“安全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扩大到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进一步明确了乘务员作为“飞行安全保障人员”的身份地位,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突出体现了对关乎民航飞行安全的民航机组人员的重点保护。三是明确了相关犯罪的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如《解释》第一条明确部分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机长、航空安全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又如《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犯罪,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还规定,行为人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或者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犯罪,同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规定,均体现了从严惩处的原则精神。

问题二:此次与司法解释配套发布了 3 个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想请问一下这批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警示、教育、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问题,确保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解释》,“两高”在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公开发布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 3 个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3 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如何认定“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仍存在不同认识。《解释》立足民航飞行安全特点,有针对性作出了规范。此次公布的 3 个典型案例,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相关规定。如,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被告人王某深虽未实际打通给公安机关的电话,但其已通过言语方式使自己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在场机场工作人员获知,造成致使航班清舱的后果。又如,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陈某波在报警电话中编造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机场为排除隐患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等力量进行处置,机场秩序混乱,后续航班延误。上述案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二是准确把握适用标准,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自己又传播该信息的,一般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同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要注重紧扣客观证据确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综合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如,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均属于行为人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后,通过给民航机场或公安机关拨打电话方式传播,此类案件往往查证难、认定难。司法机关准确把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全面查证犯罪事实,完善证明链条,依法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甚至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心理,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出于仇视报复社会等动机和目的,经周密预谋策划后实施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意图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或者多次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如,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江某先后五次拨打机场联系电话和公安局 110 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要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要注重宽严有度、宽严有别、以宽济严。如,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司法机关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体现区别对待,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问题三:请介绍一下民航公安机关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此次《解释》出台对民航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民航公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守法治底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飞行安全、扰乱机上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5 年,民航全行业共完成旅客运输量 7.7 亿人次,航空出行已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选择。伴随行业发展,各类危害飞行安全、扰乱机上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成为影响民航安全的风险隐患。其中,擅自开启飞机应急舱门、强占座位行李架、在航空器内吸烟、辱骂殴打机组人员、编造散布民用航空安全谣言、违规携带危险品登机等问题尤为突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机上秩序、影响航班正常运行,更直接威胁飞行安全。为有效遏制此类行为多发态势,切实守护飞行安全,民航公安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依法整治“机闹”等系列专项工作,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对各类危害飞行安全、扰乱机上秩序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2025 年,全国民航公安依法处置机上案事件 1081 起,同比下降 6.5%,每万班次发案率同比下降 17%,旅客出行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此次出台《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细化空白,明确了罪与非罪、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边界,解决了以往执法实践中“界定难”的痛点难点,为我们精准执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进一步构建起“行政处罚 + 限制乘机 + 刑事打击”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一般违法有处罚、情节严重有惩戒、涉嫌犯罪有追刑”的全覆盖,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都能得到精准规制、依法处置,让执法工作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细化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民航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深化学习培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解释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二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及民航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优化处置流程,完善执法联动,争取最好执法效果。三是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全民守法,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民航出行环境,争取最好社会效果。

飞行安全无小事,守护平安无止境。民航公安将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此次司法解释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责任担当,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规范的执法,全力维护民航领域安全和正常秩序,为民航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问题四: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想请问一下,《解释》如何立足民航飞行安全实际需要,强化刑事司法保障?

答:民航飞行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解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了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彰显更好守护人民安全、保障民航飞行安全的坚定决心。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统筹把握”。

一是统筹把握“地面”与“飞行中”。《解释》衔接民用航空法,聚焦由“地面”至“飞行中”的各环节,强调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的全方位安全保障。立足民航飞行安全特殊性,对实践中常见、多发行为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了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等“机闹”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着力解决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够明确、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

二是统筹把握“机内”与“机外”。实践表明,“机内”与“机外”的安全保障紧密相连、贯通一体。关于“机内”,《解释》强调,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包括在民用航空器驾驶舱内实施暴力的,或者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者丧失履职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依法定罪处罚。关于“机外”,民用航空法 2025 年修订中对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禁止行为作出了具体列举,明确了法律责任。《解释》进一步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

三是统筹把握“静止”与“移动中”。准确把握不同场景违法犯罪特点,注重把握飞行安全风险防控与治理的特殊性,依法准确定性处理。《解释》明确,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在地面移动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致使应急撤离滑梯释放,足以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民用航空器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的,此时机舱内处于加压状态,行为人违规开启舱门,有导致乘客和机内物品被吸出机舱外的高度危险,也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题五: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民用航空秩序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指引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请问,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及《解释》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障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的作用和相互关系?

答:民航安全法治体系呈现出行政管理前置、刑事保障兜底、行民责任配套的立体结构。民用航空法重在确立安全标准、安保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违法但未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刑法作为最后防线,对严重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为做好刑法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达到协同发力、有效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佳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总体上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是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形成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合力。《解释》注重做好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内容的有机衔接。如,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列举了十二类常见“机闹”行为,涵盖抢座位、抢行李架等行为,以及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违规进入驾驶舱等,通过对具体行为的明令禁止,提高公众对“机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则是根据“机闹”行为的危害程度,明确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提高惩治的威慑力和打击的精准度。另外,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机闹”行为构成侵权的,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协同发力,实现从民事侵权到治安管理最后到刑事责任的无缝衔接,从源头上减少“机闹”发生。二是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出台《解释》,进一步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涉及的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划定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合理确定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适用范围,有力提升对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的治理效果。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适度、相济相成,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航空公司在风险防范、矛盾化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向航空公司提出意见,并通过案件通报、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等多种方式,强化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就是挑战公共安全底线”的法治共识和“绝不敢触碰底线”的行动自觉,从根本上筑牢维护民航飞行安全的坚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