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有效

发布于 2000-12-05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 年 11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9 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法释〔2000〕41 号
2000 年 12 月 5 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