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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对在职干部犯重婚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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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对在职干部犯重婚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1 年 12 月 11 日临法秘〔51〕字第 314 号报告阅悉。关于孙太于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问题,不论是否在职干部,均应予以刑事处分。单纯公开检讨与行政处分不足以保证婚姻法的贯彻。至于如何制裁,你院可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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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对在职干部犯重婚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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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对在职干部犯重婚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1 年 12 月 11 日临法秘〔51〕字第 314 号报告阅悉。关于孙太于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问题,不论是否在职干部,均应予以刑事处分。单纯公开检讨与行政处分不足以保证婚姻法的贯彻。至于如何制裁,你院可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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