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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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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63-07-19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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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
1963 年 7 月 19 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6 月 23 日〔63〕法民字第 38 号关于处理重婚案件是否必须亲告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本院认为重婚案件不属于亲告的范围,刑法草案最近的修正稿并没有规定重婚罪要亲告才处理。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草案旧稿,认为重婚罪要亲告才处理,是不妥当的。请你们转告该院,在刑法草案正式下达试行前,不要在工作中加以引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