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失效

发布于 1956-11-24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 12058 号
1956 年 11 月 24 日
(已失效)

   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 刑的罪犯,在假释或者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下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