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伪法院判决上诉未结现又重新上诉之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指令

有效

发布于 1949-12-17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伪法院判决上诉未结现又重新上诉之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伪法院判决上诉未结现又重新上诉之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指令
法秘字第 9 号
1949 年 12 月 17 日

北京市人民法院:
  本年 12 月 13 日请示已悉。关于“解放前经伪地方法院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尚未终结,现又向你院起诉之案件,系属重新起诉,应由你院受理。希即知照。
  此令

附: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对解放前诉讼案件系属伪最高法院或伪高院案件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审字第 4303 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查在解放前,当事人诉讼案件,经伪地方法院判决上诉于伪高等法院,或又上诉于伪最高法院之案件,尚未终结者,当事人于解放后又重新向我院起诉。
  二、此类案件,是否应由你院审判,抑由我院迳行审判,唯有呈请你院指示遵行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