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3〕84 号 2013 年 X 月 X 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3〕19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罪或者数个行为,如果其已满十八周岁以后的犯罪为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或者明显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认定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