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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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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7-12-1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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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法研〔2007〕144 号
2007 年 12 月 12 日

  对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