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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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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6-06-0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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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法函〔1996〕98 号
1996 年 6 月 7 日
(已失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6〕40 号“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