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2 年 02 月 14 日
案例 1
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武,男,汉族,1980 年 10 月 5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帮林,男,汉族,1987 年 7 月 21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夏永发,男,汉族,1976 年 11 月 5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蔡碧刚,男,汉族,1979 年 8 月 16 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史勇,男,汉族,1986 年 12 月 22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蒙角发,男,布依族,1983 年 7 月 16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凯,男,汉族,1979 年 3 月 9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世伟,男,汉族,1959 年 8 月 25 日出生,农民。
2008 年下半年至 2009 年底,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先后与被告人蔡碧刚、史勇等人共同出资,由宋帮林联系上家,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购买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蔡碧刚、史勇、蒙角发等人运输至浙江省余姚市,交给杨武、夏永发进行贩卖。其中,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出资贩卖“麻古”4 次,共计约 18360 克;蔡碧刚贩卖、运输“麻古”3 次(1 次受雇运输、2 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 16200 克;史勇贩卖、运输“麻古”2 次(1 次受雇运输、1 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 12420 克;蒙角发受雇运输“麻古”1 次,约 3780 克。2010 年 2 月 22 日,公安人员根据夏永发的指认从余姚市蔡碧刚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370.5 克。
2010 年一二月间,被告人宋凯在余姚市先后 2 次从被告人杨武、夏永发处购得“麻古”共计约 675.8 克后进行贩卖。同年 3 月 1 日,公安人员在余姚市宋凯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51.8 克、海洛因 25.588 克。
2010 年 1 月,被告人陈世伟明知被告人宋凯从事贩毒活动,仍介绍宋凯向他人贩卖“麻古”约 4.5 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宋凯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陈世伟为他人贩卖毒品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碧刚、史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角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武、宋帮林、夏永发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夏永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蔡碧刚、史勇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蒙角发运输毒品、宋凯贩卖毒品数量大,陈世伟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永发、蔡碧刚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史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蒙角发、宋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陈世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 2
姚连生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连生,男,汉族,1985 年 11 月 20 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根,男,汉族,1984 年 5 月 14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建,男,汉族,1985 年 8 月 26 日出生,无业。
2007 年底,被告人姚连生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8 年 7 月,姚连生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灌云县其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 9 月初,姚连生与被告人林根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 5 日,姚连生在其家中以每克 220 元的价格向林根及被告人高建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 270 余克。次日 2 时许,林根、高建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南京市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 276.54 克。当日 15 时许,公安人员在姚连生家中将姚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 14360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 2.91 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连生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根、高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姚连生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根、高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连生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林根、高建均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 3
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大庆,男,汉族,1982 年 10 月 16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成,男,汉族,1972 年 7 月 30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升,男,汉族,1983 年 4 月 16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伟,男,汉族,1981 年 9 月 22 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美妙,女,壮族,1984 年 7 月 14 日出生,农民。
2007 年至 2009 年,被告人王大庆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牟利。2009 年 4 月,王大庆提议并与被告人张成共谋制造氯胺酮,后选定张成在四川省安岳县的住处为制毒场所。王大庆筹集资金并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纠集被告人王升、张伟参与,伙同张成共同制出大量氯胺酮。王大庆决定将制成的氯胺酮运至广东省贩卖牟利,遂安排王升、张伟与张成分两批将氯胺酮运至广东省珠海市。同年 5 月 8 日 3 时许,王大庆与王升、张伟乘出租车到达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租住的小区门口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氯胺酮 96078.4 克,从张伟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氯胺酮 33.64 克;在王大庆的租住房内抓获张成的女友被告人梁美妙,从梁的卧室内查获其为张成保管的氯胺酮 1197.93 克,并从王大庆的卧室内查获氯胺酮 12.66 克。当日,张成携带氯胺酮到达珠海市后被抓获,并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其藏匿的氯胺酮 56696.16 克。随后,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女友李春霞的住处查获王大庆存放的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 4514.71 克。同月 11 日,公安人员在安岳县王大庆等人的制毒处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的黑色液体、黑色粉末、白色结晶粉末共计 231.5 克及一批制毒工具。
综上,被告人王大庆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共计约 160 千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庆以贩卖为目的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张伟、王升制造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梁美妙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王大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运输、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成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且非法持有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张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小于王大庆,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王升、张伟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梁美妙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大庆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王升、张伟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梁美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 4
练锡雄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练锡雄,男,汉族,1955 年 11 月 8 日出生,无业。1992 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6 年 11 月 24 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农植干,男,壮族,1969 年 12 月 20 日出生,农民。
2010 年 5 月下旬,被告人练锡雄向被告人农植干打电话求购海洛因准备用于贩卖牟利,农应允。同月 27 日 13 时许,农植干驾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地区向他人购得 2 块海洛因后运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当日 18 时许,当农植干在南宁市兴宁区某楼房内将海洛因交给练锡雄时,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 697.64 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练锡雄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农植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练锡雄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农植干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练锡雄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农植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 5
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锦华,男,壮族,1966 年 5 月 10 日出生,无业。1983 年 12 月 6 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俭耳,男,汉族,1973 年 11 月 5 日出生,无业。2007 年 5 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 年 1 月 15 日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邓德华,男,汉族,1966 年 3 月 25 日出生,无业。1981 年 9 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熊建设,男,汉族,1964 年 1 月 23 日出生,无业。1986 年 8 月因犯盗窃武器装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 年刑满释放;1994 年 7 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华,男,汉族,1973 年 1 月 19 日出生,无业。
2009 年 6 月 1 日,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租乘汽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准备向被告人黎锦华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牟利。次日中午,刘华、赵俭耳先后 2 次以每块 10 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海洛因共 4 块,刘华等四人每人分购 1 块。赵俭耳另以 3 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散装海洛因 100 克。同月 3 日凌晨,刘华等四人携带所购海洛因乘汽车返回湖北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处查获海洛因共计 1487.4 克。当日,公安人员在刘华的协助下将黎锦华抓获。
2008 年 7 月至 10 月,被告人刘华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 283 克。2008 年间,被告人熊建设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
2006 年 6 月 4 日及 8 月 10 日,被告人邓德华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 2 次,共劫得 5200 元现金和价值 1.5 万余元的财物。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锦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刘华、熊建设还曾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德华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黎锦华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赵俭耳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邓德华贩卖毒品数量大,还犯有抢劫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熊建设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刘华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黎锦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黎锦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刘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