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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假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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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7-12-26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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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假释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假释的批复
1957 年 12 月 26 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 10 月 10 日(57)法研字第 122 号请示收悉。我院原则上同意你院所提对于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或假释的意见,但遇有例外情况,例如对于在执行中有特殊立功表现的罪犯等,也可提出考虑减刑或假释。关于一般不宜适用减刑、假释的短期徒刑的期限问题,希你院自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