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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失效

发布于 1990-04-20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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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 年 4 月 20 日
(已失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刑一发〔1990〕3 号《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项只列举了部分应依法定罪处罚的盗窃未遂案件,这种列举并不排除其他盗窃未遂案件的定罪处罚。当然,也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盗窃未遂案件都必须一律定罪判刑。是否定罪判刑,还要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