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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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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0-06-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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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0〕38 号
2000 年 6 月 1 日
(已失效,被 2011 年新的规定代替)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21 号《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仍然适用诉讼法有关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属于我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该案其他程序”的情形,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必回避。
  此复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
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