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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失效

发布于 2000-12-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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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 年 11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42 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12 月 9 日起施行)
法释〔2000〕40 号
2000 年 12 月 1 日
(已失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 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