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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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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1-05-06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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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刑他字第 21 号
2011 年 5 月 6 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 0065 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