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1960 年 5 月 12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0〕院办字第 34 号报告收悉。关于海关移送走私案件的受理和罚金应否折服劳役的问题,经与对外贸易部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1. 海关根据 1954 年 9 月 25 日司法部、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移送法院的走私案件,当地法院应予受理。2. 法院对海关移送依法科处罚金而被告抗延不交的案件,应当强制执行,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不能以罚金折服劳役。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无力缴纳罚金,应与海关协商考虑斟酌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