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贩卖咖啡因案件定罪量刑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贩卖咖啡因案件定罪量刑的批复 〔1995〕刑他字第 62 号 1995 年 8 月 1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粤法刑经他字第 6 号《关于被告人石保山、陈兆佳贩卖咖啡因一案量刑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石保山、陈兆佳贩卖咖啡因三百公斤,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量刑考虑到咖啡因用途广泛,作为毒品,其危害性还达不到鸦片系列毒品的程度,且法律上对涉及咖啡因犯罪如何量刑尚无明确数量规定,故对石保山、陈兆佳不宜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具体应处以何种刑罚,请你院自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