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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失效

发布于 1980-07-2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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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80〕法交字第 1 号
1980 年 7 月 22 日
(已失效)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安徽、湖北、四川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长江航运局、各直属海运局、港务局:
  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正在筹建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为保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决定在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之前,凡是县级以上港航公安机关有关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由所在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
  特此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