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 2493 号 1957 年 1 月 30 日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 1956 年 12 月 20 日司三许字第 228 号函悉。兹就所问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二)(略)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我们同意你厅意见,除允许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如果被告人要求为他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附: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受审的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他作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的通知(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