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执行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执行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1953 年 5 月 5 日西南分院: 你院 4 月 11 日行字 1103 号请示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