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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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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7-05-10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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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7 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017 年 5 月 10 日

  一、 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 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鸿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 10 元至 1000 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保明获利人民币 26000 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币 8000 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人民币 5000 元。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 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 年 9 月 3 日至 4 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 ID 号、密码及被告人李冲、耿健美(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客户经理)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 3 万余条。
  2015 年 9 月 5 日至 6 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的征信查询 ID 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 2 万余条。
  2015 年 9 月 8 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李涛(江苏省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职工)的银行征信查询 ID 号及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近 3 万条。
  被告人韩亮、邓佳勇获得征信查询 ID 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韩世杰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莎莎中转租金、传递密码。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向被告人韩亮、李冲、李楠支付了相关费用。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韩亮、邓佳勇、李楠、陈莎莎、卢惠生、李冲、耿健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世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被告人旷源鸿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被告人韩文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 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 年 4 月,被告人周滨城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 193 万余条。后被告人周滨城将其中 100 万余条嘉兴、绍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6 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利青,将 45655 条嘉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3500 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将 7214 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1400 元的价格出售,将 2320 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500 元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获利 65400 元。此外,2016 年 4 月,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以 3000 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嘉兴地区学生信息 25068 条。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滨城、陈利青、刘亚、陈俊、周红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为 193 万余条、100 万余条、7 万余条、7 万余条、7 万余条,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滨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 万元;被告人陈利青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至 4000 元不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 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被告人夏拂晓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 5 万元。被告人夏拂晓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拂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拂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 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凡、周浩预谋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客软件。2016 年 5 月至 6 月,二人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内网,在邮局内网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 103257 条,并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李晓波。后李晓波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丽元 4 万条,王丽元又将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宋晓波 3 万条。
  (二)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肖凡、周浩通过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李晓波、王丽元、宋晓波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肖凡、周浩、李晓波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被告人王丽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被告人宋晓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 杜明兴、杜明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明兴、杜明龙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的 QQ 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布广告招揽买家。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杜明兴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 28 万余条,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 42 万余条;杜明龙向他人购买杭州地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 3 万余条,向他人出售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 40 万条。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明兴、杜明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杜明兴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被告人杜明龙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七、 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3 年底,一家为全国 4500 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国高达 2000 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2015 年初至 2016 年 6 月,被告人丁亚光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 QQ、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 2000 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丁亚光自 2015 年 5 月左右开始对该网站采取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 60 元每人,到 2016 年 1 月上调到 120 元每人。2015 年 1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 49698 条,收取会员费 191440.92 元。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丁亚光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 2000 万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亚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