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57 年 6 月 18 日黑龙江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 月 1 日法办字第 103 号请示你院本年 5 月 7 日(57)研字第 17 号报告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包括交原工作单位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不应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应比一般职工为低,至于究竟应低多少,目前尚不能统一规定,可由原工作单位按具体情况斟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