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1957 年 5 月 14 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 3 月 5 日办研字 35 号函收到,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