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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工资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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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7-05-16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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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工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工资问题的批复
1957 年 5 月 16 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4 月 15 日〔57〕高法办字第 14 号报告收悉。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在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其工资问题,应当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其所担负的工作,给以相应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