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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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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60-02-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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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0 年 2 月 1 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59 年 11 月 20 日浙法办字第 5388 号请示收悉。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拘留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希按照我院 1958 年 9 月 19 日法研字第 90 号函的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