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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原来管制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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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7-08-2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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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原来管制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原来管制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7 年 8 月 27 日

贵州省高法人民院:
  你院今年 5 月 16 日〔57〕研字第 31 号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宣布的管制有错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意见,可与公安机关商量解决。如果认识一致,即由公安机关宣布撤销管制;如果认识不一致,可请示领导解决,人民法院不宜直接撤销公安机关宣布的管制。另外,对于公安机关宣布的管制,根据宣布管制时的政治形势,属于可管可不管的,或者根据被管制者的反动身份,历史罪恶(如来文所举李银清案件)而管制的,不要轻易提出撤销管制,可参照其在管制期间的表现,采取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的办法处理。